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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成績考查、免修暨兵役折抵

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成績考查與免修暨役期折抵實施辦法

104年5月25日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訂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成績單獨評量。

第三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四條 本校學生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成績之考查分學期成績、學年成績、畢業成績三種。

第五條 本校學生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成績之評量,所占比例如下:

一、 學期成績:以平時測驗成績及學期測驗成績合併合計。平時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學期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男生,軍事學科、術科各占百分之五十,無術科測驗時以學科為準。
(二) 女生,軍事學科、術科各占百分之五十,無術科測驗時以學科為準。
(三) 平時測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等項評量之。

二、 學年成績:一學年兩學期之成績平均核計之。

三、 畢業成績:以各學年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平均成績為準。

第六條 本校學生經核准免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術科者,以全民國防教育學科成績評量之。

第七條 本校學生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成績以學期為單位;不及格者,其學分授予及成績登錄悉依本校「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校學生因故未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學期測驗,事前經學校核准有案者,准予補考一次,其成績依學校規定計算之。

第九條 他校學生轉入本校為新生者,除法令有規定外,仍應隨同所屬班級修讀全民國防教育課程。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參照高級中等以上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及學校學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全民國防教育科教學研究會通過,報送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免修全民國防教育課程規定:依教育部102年8月27日臺教學(六)字第1020115612B號令頒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辦理,申請免修全部課程或術科者,應在入學註冊後兩週內,檢具證明文件,簽請校長核定後,列冊以備查考。

第十三條   役期折抵配合兵役制度調整,區分折抵「常備兵兵役役期」及「軍事訓練期間時數」,分別於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合格後,以八堂課折抵一日計算之。

第十四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相關重要法規(如全年國防教育課程役期折抵、免修課程作業要點、成績考查等),公告於網上並納入新生訓練等加強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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