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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聯會

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精綻班級聯合代表大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40310日學生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1040415日學生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40519日學生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精綻班級聯合代表大會」,簡稱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學生事務處,其會章及所有文書資料亦皆存於學生事務處訓育組。

第 三 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以本校之校訓「團結奮發 篤學力行」為遵循之最高宗旨。
    二、培養學生民主觀念與風範,增進學生自治能力。
    三、培養學生自律精神與良好生活習慣。
    四、砥礪學行、促進團結和諧,建立正確之溝通態度,做為學校行政與同學間之溝通橋樑。
    五、協助推動有關學生全校性各項活動,充實校園生活內容。


第二章 任務

第 四 條 班聯會在學生事務處指導下推展會務,並依活動性質協助辦理,如園遊會、社團成果展等活動。

第 五 條 班聯會應協助學校舉行文康、體能、技藝等各項活動。

第 六 條 協助辦理學校臨時交付之任務與活動,並作為學校行政與同學間之溝通橋梁。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本校在籍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聯會舉辦各項活動之參與權。
    二、班級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對班級代表大會各項活動通過之決議案行使複決權
    四、補充上述第三點:複決權之權利行使,視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或指導老師決議才決定該議案是否交由會員行使複決權。若該議案交付會員行使複決權,則採本會會員三分之一投票,同意票數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方可通過。

    五、會員有權利列予會議旁聽席。

第 九 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有遵守班聯會會議決議之義務。
    二、配合班聯會各項措施與活動之推行。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 十 條 各班級代表組成班聯會,其選舉方式如下
    一、每班於學年初推選一名代表組成。
    二、各班級代表不得受記過之處分,並且由班級選舉後導師推薦產生。
    三、如有製造議場混亂情節者,不聽從大會勸聽者可由大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提案,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裁決並要求該班重新選舉。
    四、因應本校之特殊編班情形,如發生年級性班級人員變動,則該年級重新選舉,並於該學期第一次大會前提出代表名單。

第 十一 條 班級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該班參加班級聯合代表大會。
    二、對本會各活動事宜行使決議權。
    三、對本會主席、副主席、行政幹部人選行使同意權。
    四、對本會行政部門行使監督權。
    五、於本會提出討論議案。提案方式分為會議前書面提案及會議中口頭提案。書面提案須由代表一人提案,代表兩人以上附署;口頭提案須由代表一人提議,代表兩人以上覆議。會議前書面提案由幹部排入正式議案討論,並公告於書面開會通知;會議中口頭提案由主席視開會時間列入臨時提案討論,若開會時間不足,則併入下次開會之正式議案討論。
    六、補充上述第五點:本會所有之決議案,由校內公文方式向校方報告,並於簽核後公告實施。
    七、依此組織章程班級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提出主席、副主席與行政幹部罷免案。
    八、依此組織章程班級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提出修正案。
    九、依此組織章程班級代表二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十、對主席所提之方案行使複決權。
    十一、畢業後成為學校及校友會之該班聯絡人。
第 十二 條
 班聯會設主席一人與副主席二人(高、國中部各一人),由各班級代表互相選舉產生。

第 十三 條 為協助辦理各項活動另設文書、資訊、活動、總務等四組,各組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主席自班級代表中提名,並檢附個人履歷,於表決前一週公告,經各年級班級代表三分之二出席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任命之。

第 十四 條 工作執掌:

    一、 主  席:總理一切班聯會事務,並作為該年度班聯會與校方之間的溝通橋樑。
    二、 副主席:襄助主席處理各項工作,主席缺席或無法執行職權時,代理主席職務。
    三、 文書組:處理開會、簽到、會議記錄等事宜,並整理檔案及歸檔等工作或臨時交辦事宜。
    四、 資訊組:負責活動與會議攝影、各項實體及網路活動宣傳及多媒體編輯製作等或臨時交辦事宜。
    五、 活動組:規劃活動相關表演並協助學校活動舉辦之業務或臨時交辦事宜。
    六、 總務組:管理收支及庶務工作等或臨時交辦事宜。


第五章 選舉、罷免與任期、獎懲

第 十五 條  主席與副主席之選舉由各年級班級聯合代表於每學年初互相選舉產生。

十六 條  主席、副主席及各組組長之罷免,須由各年級班級聯合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提議,經全體班級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罷免之,就職未滿三個月,不得罷免之。

第 十七 條  主席、副主席與各組組長之任期均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 十八 條  主席經罷免後解職,由副主席繼任,副主席之遺缺,則由主席於二週內提名候選人,召開班級代表臨時會議補選。副主席與與各組組長經罷免後解職,其補選亦同。

第 十九 條  主席、副主席及各組組長於任期中受單次記過處分達警告貳次或累積達小過乙支以上者,予以停權。主席之遺缺由副主席代理;副主席之遺缺,則由主席於二週內提名候選人,召開班級代表臨時會議補選;各組組長之遺缺,則由主席於二週內提名候選人,召開班級代表臨時會議補選。

第 二十 條  本會代表與幹部在任職期間克盡職守,確實扮演學生與學校間溝通橋樑角色成功者,高中部學生依獎懲辦法予以小功乙支獎勵,國中部學生ㄧ學期予以服務時數20小時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會幹部在任職期間怠忽職守,或未經班級代表會議議決,獨斷獨行,違犯校規,破壞校譽者,會長應予以解職。


第六章 經費與會議

第二十二條 每學期每月召開一次班級代表大會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大會。

    一、補述第八條第五款:旁聽席之報名需填寫報名表。
    二、補述第八條第五款:旁聽席之權利以參與會議討論為主軸,遂不賦予議案決議權。

第二十三條 每次開會前一周需寄發書面開會通知及相關文件,方得開會。

第二十四條 至少一位指導老師列席,方能進行班級代表會議。

第二十五條 指導老師以在旁協助議事進行和說明校方業務進行為原則,不干涉班級代表發言及提案等各項權力。

第二十六條 班聯會經費必須經由學生事務處同意後,方可收取,不可擅自進行。

第二十七條 班聯會經費之使用必須有帳目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為隸屬於學生事務處訓育組下之學生自治組織,接受學生事務處  指導,不得私自對外行文。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指導老師由學生事務處主任、訓育組長與社團活動組長兼任之,各組活動得聘請校內、外教師輔導之。

第 三十 條 本會所作成之決議及推動之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與國內各項法令,且應受本校相關規範和上級單位之指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班聯會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學務處核准,由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