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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聯會
精誠高級中學畢業班學生聯誼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精誠高級中學畢業班學生聯誼會」,簡稱畢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精誠高級中學學務處,其會章及所有文書資料亦皆存於學務處訓育組。 第 三 條 本會以砥礪學行及服務為目的,並以本校之校訓「團結奮發 篤學力行」為遵循之最高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 一、協助辦理畢業紀念冊相關事宜。 二、協助辦理畢業班校外教學參觀等相關活動。 三、協助籌畫畢業典禮相關事宜。 四、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活動。 第 五 條 凡本校應屆畢業班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一、班級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決議案行使複決權。 三、各項活動參與權。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配合本會推行之各項措施。 第 八 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應屆畢業班每班推選三名代表組成,各班代表不得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第 九 條 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高國中部各一人) 。主席於高國二下學期由訓育組召集各班代表開會選舉產生之,國中部副主席由國中部代表選舉之,高中部副主席由主席自當選後提名,經高二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任命之。 為協助辦理各項相關活動另設文書、編輯、活動及總務等四組,各組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高國中各一人搭配),組員若干人(高國中人員各半),由主席自當選後提名,經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任命之。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該班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二、對本會各活動事宜行使決議權。 三、對本會高中部副主席、行政幹部人選行使同意權。 四、對本會行政部門行使監督權。 五、依法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提出主席、國中部副主席罷免案。 六、依法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提出修正案。 七、依法會員代表二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八、對主席所提之方案行使複決權。 九、畢業後成為學校及校友會之該班聯絡人。 第十一條 工作執掌: 一、主席:總理一切會務,並為本會及校方之間的溝通橋樑。 二、副主席:襄助主席處理各項工作。主席缺席或無法執行職權時,代理主席職務。 三、文書組:處理開會、簽到、會議記錄等事宜,並整理檔案及歸檔等工作。 四、編輯組:負責攝影、畢業紀念冊美編與其他宣傳等事宜。 五、活動組:負責一切畢業活動舉辦之業務。 六、總務組:管理收支及庶務工作等事宜。 第十二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兩次會員代表大會為原則,於學期初及期末時舉行,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之指導老師由學務主任及訓育組長兼任之,各組活動得聘請校內教師輔導之。 第十四條 本會所作成之決議及推動之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與有關法令,且應受本校相關規範和上級單位之指導。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畢聯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學務處核准,由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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