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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聯會

精誠高級中學畢業班學生聯誼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32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326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條 本會定名為「精誠高級中學畢業班學生聯誼會」,簡稱畢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 本會會址設於精誠高級中學學務處,其會章及所有文書資料亦皆存於學務處訓育組。

條 本會以砥礪學行及服務為目的,並以本校之校訓「團結奮發 篤學力行」為遵循之最高宗旨。

條 本會之任務:

一、協助辦理畢業紀念冊相關事宜。

二、協助辦理畢業班校外教學參觀等相關活動。

三、協助籌畫畢業典禮相關事宜。

四、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活動。

條 凡本校應屆畢業班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一、班級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決議案行使複決權。

三、各項活動參與權。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配合本會推行之各項措施。

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應屆畢業班每班推選三名代表組成,各班代表不得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條 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高國中部各一人) 。主席於高國二下學期由訓育組召集各班代表開會選舉產生之,國中部副主席由國中部代表選舉之,高中部副主席由主席自當選後提名,經高二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任命之。

          為協助辦理各項相關活動另設文書、編輯、活動及總務等四組,各組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高國中各一人搭配),組員若干人(高國中人員各半),由主席自當選後提名,經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任命之。

條 會員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該班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二、對本會各活動事宜行使決議權。

三、對本會高中部副主席、行政幹部人選行使同意權。

四、對本會行政部門行使監督權。

五、依法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提出主席、國中部副主席罷免案。

六、依法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提出修正案。

七、依法會員代表二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八、對主席所提之方案行使複決權。

九、畢業後成為學校及校友會之該班聯絡人。

第十一條 工作執掌:

一、主席:總理一切會務,並為本會及校方之間的溝通橋樑。

二、副主席:襄助主席處理各項工作。主席缺席或無法執行職權時,代理主席職務。

三、文書組:處理開會、簽到、會議記錄等事宜,並整理檔案及歸檔等工作。

四、編輯組:負責攝影、畢業紀念冊美編與其他宣傳等事宜。

五、活動組:負責一切畢業活動舉辦之業務。

六、總務組:管理收支及庶務工作等事宜。

第十二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兩次會員代表大會為原則,於學期初及期末時舉行,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之指導老師由學務主任及訓育組長兼任之,各組活動得聘請校內教師輔導之。

第十四條 本會所作成之決議及推動之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與有關法令,且應受本校相關規範和上級單位之指導。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畢聯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學務處核准,由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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